项目 |
内容 |
事项类别 |
保障性商品房 |
事项名称 |
保障性商品房申请 |
受理单位 |
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意向登记/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意向登记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3.申请人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数以及年限的限制,但在申请前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且申购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申请人单身需年满30周岁。 4.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 5.经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认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家庭。具体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由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5.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6.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三)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四)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五)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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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职称(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资格等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5.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7.现役军人提供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证明; 8.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9.农村居民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10、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11.其他材料具体安批次轮候分配方案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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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
(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号公告,2014年8月7日公布,自2014年8月7日起施行); (二)《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22〕8号,2022年6月21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办理程序 |
1.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批次轮候配售方案;2.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意向登记;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意向登记也可通过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线上自助办理;3. 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摇号;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查、评议、公示;6.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7.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8.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9.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并公示。 |
备 注 |
具体以批次方案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