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障性住房转为人才住房办事指南
时间:2025-05-22 08:21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25〕1号), 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适用对象

  1.已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且该房屋仍在其名下,经市人社局确认为市级高层次人才的在厦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含驻厦省部属单位人员)。

  2.经市人社局确认为市级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属我市保障性住房购房户且该房屋仍在其配偶名下的在厦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含驻厦省部属单位人员)。

  二、受理单位

  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

  三、受理时间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材料(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1.申请人(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买受人/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载明该套保障性住房归属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等有效文书的复印件);

  3.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复印件(仅限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若合同原件抵押在银行的,可只提供由银行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的合同复印件);

  4.保障性住房房屋权属登记证复印件(仅限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若产权证书抵押在银行的,可只提供由银行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的产权证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人才本人)、其他共同买受人/产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若申请人已婚则其配偶需共同提出申请)。

  1.受理申请。申请人(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申请表,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房源性质、家庭组成及保障性住房购买等情况后,将申请人名单提供给市人社局审核。

  2.复核资格。市人社局审核申请人认定市级高层次人才及在职情况,将核定结果提供给市住房保障中心。

  3.房源转化。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核定结果,审批并出具保障性住房转为人才住房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权利性质登记为人才住房

  六、其他事项

  1.以家庭为单位,由认定为市级高层次人才的家庭成员提出将保障性住房转为人才住房申请,配偶及共同购房人/权属人须共同申请。

  2.每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次将人才个人或其配偶名下的保障性住房转为人才住房,购房合同对应房屋建筑面积、土地收益价款缴交比例不变,房屋建筑面积与申请人可申购对应高层次人才住房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任何形式补差。

  3.申请家庭名下的保障性住房转为人才住房后,后续管理按我市人才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4.在厦服务年限及原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双满五年的,可按规定享受人才住房土地收益价款比例赠送。

  5、高层次人才在厦服务年限以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准。

  七、咨询电话:0592-968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