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房承租家庭承租期间人口和收入情况变更办事指南
时间:2026-05-11 11:33

  一、适用对象

  (一)人口变更

  保障性租赁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发生人口变动(结婚、离婚、生育、死亡、子女成年)可申请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二)收入情况变更(租金补助比例调整)

  保障性租赁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均已年满60周岁的申请家庭,可申请调整租金补助比例。

  二、办理单位

  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办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6月~9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令时(10月~5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四、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一)人口变更

  1.承租家庭因结婚需增加共同申请人的,由申请人到场办理,并提供办理人员及新增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及新增人员的结婚证。

  2.承租家庭因结婚需退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由退出人员到场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本。

  3.承租家庭因离婚需退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

  (1)若已生效的离婚协议、法律文书、法律文件已明确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权归属的,承租家庭中的退出人员或非退出人员均可办理,应当提供办理人员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及载明该套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权归属的已生效的离婚协议、法律文书、法律文件(未成年子女是否退出共同申请人,按上述材料约定执行);

  (2)若离婚协议、法律文书、法律文件尚未生效或未明确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权归属的,由退出人员本人到场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

  4.承租家庭因生育需新增共同申请人的,由申请人到场办理,并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人员身份证以及已登记新生儿户籍的户口本。

  5.承租家庭因成员死亡需退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由其他承租人员到场办理,并提供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办理人员身份证、户口本。

  6.承租家庭因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子女成年(即年满18周岁)需退出的,由退出人员本人到场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二)租金补助比例调整

  1.保障性租赁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由申请人到场办理,并提供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相关认定证明材料。

  2.保障性租赁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家庭成员均已年满60周岁的,由申请人到场办理,并提供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养老待遇收入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向保障性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保障性租赁房承租家庭承租期间人口和收入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涉及人员退出的,由退出人员填写《主动退出声明》。

  2.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核对材料原件、收取复印件并开展初审,初审通过后,在业务系统中操作提交,并将《申请表》及纸质材料盖章后于每月汇总报送至所在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申请家庭初次申请的申请地与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在同一行政区的,由该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业务系统中操作提交,并于每月将《申请表》及纸质材料汇总报送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初次申请的申请地与保障性住房所在地不在同一个行政区的,由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申请表》及纸质材料经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转至初次申请地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该部门审核通过后,在业务系统中操作提交,并于每月将《申请表》及纸质材料报送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4.市住房保障中心接收材料并复核通过后,在业务系统中完成相关操作,将《申请表》等相关纸质材料存档,并于次月在业务系统中生成新的租赁合同信息。

  六、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0592-968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