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促进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化工地应用,提高我市工程项目管理效率,依据《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厦府规〔2023〕6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厦建工〔2023〕85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12号),我局组织市造价站编制了智慧工地费用标准,现将费用计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智慧工地费用”依据厦住建工[2024]12号文件规定,应包括工程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物料信息管理、机械设备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废土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资料数据化管理、BIM技术应用等十类功能模块内容。
本费用标准不包含以下几项内容:人员信息管理中的实名制管理系统和智能考勤管理系统、文明施工管理中的环境监测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施工安全管理中的远程系统监控。上述各项费用按现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本费用标准“市政工程”不含BIM技术应用,如有发生另行计入。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等专业工程不适用本费用标准。
二、“智慧工地费用”列入总价措施费中,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乘以费率计算。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编制控制价时,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定星级标准计取相应费用。项目竣工结算时,应按实际评定星级及合同约定按实调整。
三、本通知自 2024 年 5月 1 日起实施。5月1日前智慧工地试点项目已竣工结算的不做调整。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费率标准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4月27日
附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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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业 |
工程规模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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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 |
二星 |
三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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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 |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 |
0.26% |
0.30% |
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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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3~10万平方米 |
0.26%~0.16% |
0.30%~0.18% |
0.34%~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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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
0.16% |
0.18% |
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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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政工程 |
/ |
0.05% |
0.09% |
0.13% |
|
3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 |
0.09% |
0.13% |
0.18%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