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请各单位在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有关工作中注意组织落实。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月22日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实施细则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规范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2024〕3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有住房出售计价规则
(一)在职(退休)职工,应按照单位性质和职工实际任用的职务职称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认定,以购房时点可享受的标准计算;购房时已退休的,按退休可享受的标准计算。
(二)可出售公有住房中的高层住房,每套可核减6平方米公摊面积不列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但须按成本价计算出售价格。
(三)婚前各自取得一套优惠政策住房,合并后超过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超标指导价计价。
(四)丧偶的承租人购买公有住房,可按原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核算。
二、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形认定
(一)承租人或其配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1.按优惠租金承租公有住房或社会保障性住房;
2.购买房改房(按商品房指导价购买的除外)、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等住房;
3.承租公有住房被征收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
4.参加本单位及其他单位集资建房;
5.1992年5月1日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正式实施后,以职工或其配偶名义批地建房未缴交土地出让金(含农村集体土地);
6.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符合政策取得优惠政策住房,夫妻离婚的,按以下规定确认购房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
1.婚前购买优惠政策住房的,原购买住房的一方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优惠政策住房的,双方均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离婚后各按50%计算享受住房优惠政策面积;
3.离婚后承租优惠政策住房的一方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三)承租人租住或购买的优惠政策住房,不论是本人居住、空置,还是移户、转借、转租、转卖亲属或他人居住,均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面积应合并计算。
三、其他出售情形
(一)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取得部分产权的,购房人可按现行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补足购房款,产权归购房人所有。原购房人已去世的,可由继承人办理权属变更后申请补全产权,购房资格按原购房人家庭审核。
(二)职工于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通过单位分配取得公有住房,2000年以后经产权单位依法依规调整,退出原住房并分配其他公有住房的,调整后的公有住房可纳入出售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购房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出售单位须对购房人家庭、原始取得人家庭的身份、户籍、职务职称、住房情况及拟购住房的分配起租时间等情况逐一审核、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
(三)对参与弄虚作假、违规给予办理出售手续以及存在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公有住房出售中涉及需评估住房市场价的,由出售单位依法依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由出售单位支付。
(五)购房人家庭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处理后,方可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房。
五、其他事项
(一)市房屋事务中心承担市住房和建设局管理的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可依法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具体落实出售事务性工作。
(二)鼓浪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由鼓浪屿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公有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
2.购房人申请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的材料
3.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4.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办理流程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