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6-07-01-2025-007
- 备注/文号:厦住建工〔2025〕9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22
- 内容概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和检测机构检查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号令)、《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闽建〔2023〕12号)、《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2023〕6号)要求,近期,我局组织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市管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实体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2024年第四季度检查情况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情况
(一)预拌混凝土站
本季度共对32个预拌混凝土站进行抽查抽测。主要抽查企业原材料进厂验收、试验室管理和混凝土生产等环节,并对厂内的原材料进行抽测,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1.抽查情况
大部分预拌混凝土站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试验室管理制度,开展试验室工作和组织生产。个别预拌混凝土站在原材料质量控制、配合比调整及生产投料、报告上传和生产告知、试验过程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1)原材料质量控制:个别站的个别水泥、碎石未按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或型式检验频率不符合要求;个别站不同规格的碎石之间无分隔设施或存在混仓情况;个别站部分粉煤灰的出厂检验报告不符合标准要求;个别站的个别批次机制砂标识未及时更新。
(2)配合比调整及生产投料:个别站个别批次混凝土的矿渣粉、减水剂等材料投料偏差超过标准允许范围;个别站个别批次混凝土生产用水泥厂家与配合比不一致;个别站个别批次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砂率调整未按要求记录;个别站的个别批次混凝土配合比验证未验证凝结时间。
(3)报告上传和生产告知:个别站个别检验报告未按要求上传至一体化监管平台或上传报告信息与纸质报告不一致;个别站个别批次混凝土生产未按要求进行生产告知。
(4)试验过程:个别站正在试验的抗渗试件已开裂破坏、侧边漏水,未按要求进行重新试验并记录;个别站试毕留样的抗渗试件显示试验前表面未按标准要求进行处理;个别站机制砂试毕样品未按要求进行留样。
2.抽测情况
本季度抽测砂、混凝土出厂检验试块、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共108组,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
(二)在建工程建筑材料和实体质量
本季度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85个市管在建工程进场原材料和连接件(钢筋原材、钢筋机械连接接头、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等)进行监督抽检,共抽检225组。其中,1组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其余抽检结果均符合要求。
本季度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121个在建工程实体质量(钢结构焊缝质量、沥青路面厚度及压实度、混凝土路面厚度及抗压强度、水泥稳定土厚度及压实度、土压实度、混凝土构件抗压强度等)进行监督抽检,共抽检344个构件或部位。其中,9个部位沥青路面芯样厚度、8个部位水泥稳定土层芯样厚度、5个部位水泥稳定土层芯样压实度不符合设计要求、2个部位环刀法测土压实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其余抽检结果均符合要求。
(三)检测机构
本季度共对全市8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落实省住建厅基桩检测监督复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作要求,完成对福建上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差异化监管;根据省总站《关于将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检测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通知》(闽建质安总函〔2024〕17号)要求,对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共开展12次差异化监管;根据《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3号)要求,开展基桩检测原位复核工作18次;根据省总站《关于开展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质安总函〔2024〕11号)要求,配合省总站对我市8个在建项目开展基桩检测原位复核工作。从检查情况看,各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能在资质范围内按规定开展检测业务,但部分检测机构在委托受理、仪器设备及试验环境、试验过程等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1)委托受理:个别机构个别委托书未明确检测依据、委托人员未签名或委托信息更改未经委托方确认。
(2)仪器设备及试验环境:个别机构混凝土标养室温度计合格标识未及时更新或未配备足够数量的温度计进行监测;个别机构未按要求及时登记仪器使用、环境监控记录;个别机构的湿气养护箱无法正常工作、标准养护室养护环境不符合标准要求。
(3)试验过程:个别机构钢筋反向弯曲试验时未按要求记录人工时效试验情况;个别机构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未按要求记录尺寸核查情况;个别机构的基桩钻芯法检测报告与记录归档管理不规范。
二、处理意见
(一)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抽查抽测发现的问题,发出《责令改正(整改)通知书》19份,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予以动态记分共85分。对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厦门百城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宏发先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华信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记录批评类信用监管行为,并约谈企业负责人(具体详见附件1)。
(二)对在建工程建筑材料和实体质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代建)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对检测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责令改正(整改)通知书》7份,责令有关检测机构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突出的福建省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记录批评类信用监管行为,并约谈企业负责人(具体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应分析原因,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并落实整改,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市质安站。
(二)各责任单位应贯彻落实《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进场管理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56号)要求,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进场管理,严禁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得为无资质搅拌站提供资料。发现非法套用资质及混凝土生产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工程监管部门。
(三)各责任单位应贯彻落实《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管理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20号)要求,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落实混凝土试块留置、养护及检测管理等相关工作要求。
(四)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贯彻落实《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2023〕6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厦住建科〔2024〕4号)要求,严格落实混凝土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原材料溯源管理和拌制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混凝土质量稳定可控;同时,按规定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开盘鉴定、交货检验等工作,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五)各检测机构应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号令)、《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闽建建〔2023〕1号)要求,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严禁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依法依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质量,当好工程质量“守门员”。
(六)各检测机构应按照《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93号)要求,做好信用评价申报工作;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9号)要求,做好资质重新核定申报工作。
(七)建设(代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号令)和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规定,落实质量首要责任;根据《厦门市建设局等四个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市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代建工作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规〔2021〕2号协)要求,将工程检测费列入项目常见二类费用清单,依法依规委托工程项目检测业务,与检测机构单独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代建)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并强化对项目相关参建单位检测活动管理行为的监管。
(八)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3号)要求,持续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坚持严管重罚,在检查中发现建设各方、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批评类)、约谈企业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立案查处。
附件:1.2024年第四季度预拌混凝土站检查问题较突出情况处理一览表
2.2024年第四季度检测机构检查问题较突出情况处理一览表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月20日
附件1
2024年第四季度预拌混凝土站检查问题较突出情况处理一览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处理意见 |
1 |
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 |
责令改正,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5档1次,并约谈企业负责人 |
2 |
厦门百城建材有限公司 |
责令改正,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5档1次,并约谈企业负责人 |
3 |
厦门宏发先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责令改正,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1次,并约谈企业负责人 |
4 |
厦门华信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责令改正,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1次,并约谈企业负责人 |
附件2
2024年第四季度检测机构检查问题较突出情况处理一览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检查内容 |
处理意见 |
1 |
福建省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试验室检查 |
责令改正,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1次,并约谈企业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