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16-07-01-2025-059
  • 备注/文号:厦住建工〔2025〕58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1
  • 内容概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业务承接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业务承接的通知
时间:2025-07-21 15:57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质安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设(代建)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9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2025〕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厅便函〔2025〕761号)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省检测机构拟在本市承担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按建质规〔2023〕1号资质标准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信息可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https://220.160.52.164:8813/gaia/infoPublic/index.html)。

  二、省外检测机构拟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应将本市确定为入闽所在地设立检测场所,并按闽建建〔2025〕1号规定向福建省住建厅申请备案。

  三、非本市检测机构(含省外入闽检测机构)拟在本市承担新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专项检测业务的,应向省住建厅申请新增厦门市检测场所核定。

  四、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检测场所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五、根据省住建厅闽建许〔2024〕9号文,以及省厅便函〔2025〕761号文规定,我省检测机构按照原资质标准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其有效期统一延续至2025年6月30日;对在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省厅政务服务系统提交申请且已受理的,但尚未完成许可审批的检测机构,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5年7月31日;省内检测机构原异地设立的检测场所正在开展的检测活动,继续沿用现行管理办法,其重新核定启动时间由省住建厅另行通知。

  六、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省住建厅闽建许〔2024〕9号文、省厅便函〔2025〕761号文规定,本省检测机构逾期未申请重新核定或经重新核定不予许可的检测机构,其原资质证书作废。

  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检测机构逾期未申请重新核定或经重新核定不予许可的,自2025年7月1日起,其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八、建设(代建)单位对于已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若原检测机构未重新取得检测资质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全部剩余检测业务委托给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对于原检测机构在资质无效期间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委托其他检测机构重新检测,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由建设(代建)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提出处理方案。原检测机构应与建设(代建)单位做好沟通,做到无缝衔接,有序交接,减少影响。

  九、建设(代建)单位将同一个单位工程同一检测项目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书面告知项目相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