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6-06-01-2025-018
- 备注/文号:厦住建建筑〔2025〕11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4
- 内容概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等4家单位关于印发厦门市2025年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5年支持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规〔2025〕4号)要求,现将《厦门市2025年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咨询电话:
思明区住建局:0592-2039815
湖里区住建局:0592-5725122
集美区住建(交通)局:0592-6284040
海沧区住建(交通)局:0592-6588769
同安区住建(交通)局:0592-7025471
翔安区住建(交通)局:0592-7889261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0592-2209970
厦门市建筑装饰协会:0592-2239303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2025年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积极支持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参照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5年支持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规〔2025〕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和对象
第一条 补贴时间。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补贴活动实行资金总量控制,如资金提前使用完毕,则补贴活动结束。
第二条 补贴对象。按照规定参与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的个人消费者。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贴品类。
家装建材类:瓷砖、石材、木地板、涂料(含粉料、胶品及防水涂料)、电线电缆、开关面板、集成吊顶、石膏板、龙骨、灯具、门、窗、楼梯、墙纸墙布、管件、粘接剂(含瓷砖胶、美缝剂)、水泥、砂石等18类产品。
水暖五金类:水龙头、淋浴器、挂件、水槽、落水、晾衣架等6类产品。
卫浴洁具类:浴室柜、面盆、洗衣池、清洗池、便器、淋浴房、浴缸等7类产品。
家装厨卫家具类:橱柜、衣柜、储物柜、书柜、电视柜、整体定制柜、窗帘、床、床垫、沙发、桌椅、梳妆台、屏风、床上用品等14类产品。
以上均为非智能产品。
第四条 补贴标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按照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15%予以补贴,每位消费者单笔消费最高补贴2000元,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10000元。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I级水效标准”的产品,按照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20%予以补贴,每位消费者单笔消费最高补贴2000元,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10000元。
在实施过程中,如某一商品适用于多项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消费者可从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五条 服务机构。省商务厅公开遴选结果确定的服务平台。在2025年服务平台未确定前,继续延续2024年补贴服务方式。
第六条 补贴申请。个人消费者在服务平台实名认证,领取消费补贴资格,参与购买商户符合条件的补贴商品,在支付环节按补贴标准享受“立购立减”。个人消费者需选择本市各区确定参与活动的商家。
第七条 申请时限。销售企业完成送货上门或消费者自提产品后视为交易完成。送货或提货时间原则上应在下单后30日内,最迟不得超过2026年1月15日。
第八条 发票要求。享受补贴产品必须开具本市销售发票。产品开票金额扣除各类企业优惠、辅材和安装费,包含政府补贴金额,发票抬头为个人消费者,票面要体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和享受政府补贴金额等信息。发票应在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尽快开具,最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
第九条 退款退货处理。参与商家要建立退款退(换)货台账。如发生退款退货或撤销交易,补贴资金已拨付到参与商家或个人的,商家及个人应在退款退货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原渠道退回。
第四章 参与商家确定
第十条 各区按照“布局合理、风险可控”原则,认真合理评估研判,确定参与活动商家,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一)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材料物品销售的经营主体,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愿意与服务平台对接,完成补贴商品信息上传、交易收单和支付核销等工作。
(三)收支账目清晰,有独立对公账户和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具有进销存管理,能按要求提供补贴实施期间相关台账资料。
(四)承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及时上传有关资料,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承诺不为消费者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
(五)管理运营规范,诚信经营。承诺不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不虚标价格、变相涨价,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伪造冒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水效标识,不强制捆绑、搭售等。如有上述行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六)承诺活动期间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制作和张贴相关宣传资料;承诺公开商品标价牌,标明政府补贴优惠等信息;承诺按要求提供活动期间产品销售及以旧换新有关情况。
(七)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补贴规则,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五章 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按85%、15%比例分别承担,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补贴资金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各区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各区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全程参与补贴发放工作,对活动情况实行动态监测。
第十三条 强化参与补贴商品管理。各区要组织参与补贴活动的经营主体实施产品销售价格公开承诺。对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补贴”等行为,以及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简化补贴流程。各区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和绩效评价,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核查,做好监控预警,合规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做好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各区要明确从审核通过到资金拨付的时限要求,及时高效兑现补贴优惠。
第十五条 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各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并于每季度末向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报送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对资金使用进度较慢或无法使用的区,市住建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资金清算。活动期结束后,各区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补贴资金发放、核销、参与活动企业销售数据、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并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各区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第六章 加强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发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资金支持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发改、住建部门科学做好资金测算,把握力度节奏,及时下达资金。各级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 落实属地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中央和市区各级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确保支持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管理。各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资金审核、兑付,加强监控预警及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维护市场秩序。各区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督促指导商户规范参加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和信息统一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全流程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压实商家责任。参与商家应提交承诺书至各区住建部门,做到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不搞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标价格、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不得通过虚开发票、明买暗退、合谋套补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不得增设享受补贴政策任何附加条件;保留全流程交易数据,主动接受监管。对参与商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恶意骗补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二条 压实平台责任。服务平台应加大风险管控力度,与住建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参与商户对接、补贴商品录入核验、补贴券发放、补贴核销、常态化监测评估、资金核拨等工作,加强数字化平台建设,对销售企业、核销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快速发现并立即阻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商家参与优惠让利,加大宣传投入,及时解决补贴发放工作遇到的各项咨询及投诉。
第二十三条 强化宣传引导。市、区住建部门要及时发布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相关信息,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各区、行业协会组织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先进产品和模式交流推广。加强对参与商家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引导。依托本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将视活动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