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5-02-03-2023-005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3
- 内容概述: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2023年12月14日,我局印发《厦门市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资格操作指引(试行)》,现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依职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管,有力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在日常监管中,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采取“取消存量房网上签约资格”(以下简称“网签资格”)的处罚有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稳定。为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资格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二、制定依据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 国家发改委 人社部令第29号)
2.《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三、主要内容
本《指引》从对网签资格的取消和重新取得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管部门: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负责网签资格的取消和受理重新取得网签资格的申请。
(二)网签资格取消对象: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应取消网签资格的平台和经纪机构(法人),以及存在违法行为的门店等。
(三)生效时间:取消网签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立即执行。
(四)重新申请时应满足的条件:
1.时间要求
平台、 |
门店 |
门店同时为经纪 |
|
首次被取消网签 |
7天后 |
30天后 |
15天后 |
第二次被取消网签 |
14天后 |
60天后 |
30天后 |
第三次被取消网签 |
30天后 |
不允许重新申请 |
不允许重新申请 |
2.申请条件
一是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到位;
二是平台、经纪机构(法人)和门店已分别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集中培训学习。其中:平台和经纪机构(法人)实际参加培训人数不少于名下管理经纪人数的四分之三,门店应全员参加;
三是向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 咨询电话
本《指引》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向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咨询。
联系人:王筱桦,联系电话:0592-2859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