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6-02-02-2025-009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2
- 内容概述: 厦门市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变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阶段,更新改造成为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部分城市更新项目建成年代久远,项目周边条件存在限制,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发生变化,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难以纳入消防审验管理。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城市更新工作部署,破解相关城市更新项目消防审验难题,进一步强化消防审验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引。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规定适用范围,即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项目。二是确定实施主体,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三是明确职责分工,以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限额以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
(二)消防设计和技术审查。一是强调前期评估,决策前应对建筑现状、使用功能、防火性能状况等开展可行性评估,便于科学决策。二是编制技术方案,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主体可编制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和开展性能化研究。三是开展专家论证,市、区住建部门应通过专家论证方式对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进行指导,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
(三)消防设计审查。一是明确申报要求,特殊建设工程应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二是实行购买服务,住建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相关技术审查意见作为出具行政审批文书的依据。
(四)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一是强调查验要求,实施主体组织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开展消防查验,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不得编制竣工验收报告。二是规范手续办理,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报住建部门消防验收备案,住建部门应对消防验收备案工程进行抽查。
(五)附则。一是明确适用情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老旧小区改造(含加装电梯)、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适用文件。二是确定实施时间,文件由我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郭铭火 18850593722
政策文件链接:http://szjj.xm.gov.cn/zwgk/zfxxgk/zc/xzgfxwj/202511/t20251128_2969291.htm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