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6-70-01-2024-033
- 备注/文号:厦住建综函〔2024〕5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6
- 内容概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05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陈淑珠委员:
《关于出台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的政策建议》(第20242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3月7日,我局收到《关于出台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的政策建议》(第20242005号),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明确分管局领导、承办处室及具体经办人员,专门组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开展调研,认真梳理相关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期间,我局和公积金中心分别与您联系,就您提出的具体建议进行了深入沟通。
二、关于提取政策有关规定
(一)基本情况
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2018年6月2日至2021年5月16日,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职工支持父母子女在厦首次购房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021年,国家审计署对全国部分公积金中心进行专项审计,指出自行出台地方政策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的问题,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以案促改,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2021年5月17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规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厦公积金〔2021〕18号),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严格规范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对原政策中的8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进行了规范调整,取消支持父母子女在厦首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二)关于提取范围的规定
1.公积金制度基本属性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指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条件的,这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长期性和互助性直接关联。为了保证有一笔稳定资金,用于建立抵押贷款制度,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取条件不能过紧,否则住房公积金就不能起到应有的资金支持作用;提取条件也不能过松,否则将造成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减少,影响住房公积金作用的有效发挥。
2.上级文件精神要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规定,“住房所有权应属于(将属于)提取申请人所有,不享有提取申请材料中记载自住住房所有权的职工,不能办理该套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明确,“如果是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2022年10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传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公积金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要求,明确指出关于“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问题,已出台政策的城市,应仅限于缴存人本人申请提取,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支持直系亲属购房的承诺声明等,未出台政策的城市不得再出台。
(三)与上级部门沟通情况
2024年6月,经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相关处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沟通,相关人员均表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仅限于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暂不支持其他无产权的家庭成员提取。
综上,维持现阶段购房提取政策,即仅限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妥。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今年以来,我市出台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方面的惠民政策,包括调整贷款申请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加大租房提取公积金支持力度、优化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等,进一步保障了缴存人刚性和改善型住房消费需求。下一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信息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惠民政策,努力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领导署名:张进金
联 系 人:甘艺玲
联系电话:2859130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