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台湾建筑企业参与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36号)、《台湾建筑企业进驻厦门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8〕97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试行台湾地区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互认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9〕67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台湾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厦建工〔2019〕13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资格的确定
根据台湾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具备下列条件的台湾建筑企业可以参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投标:
(一)已在厦门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台湾建筑企业入厦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
(二)已取得《台湾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复》;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已在厦门开立银行账户或企业在厦门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已在厦门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缴交
台湾建筑企业向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或保险保证的形式缴交。
以现金形式缴交的,应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厦门开立的银行账户或企业在厦门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拨付至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以保函或保证形式缴交的,保函或保证的手续费应当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厦门开立的银行账户或企业在厦门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在厦门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工程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等保函、保证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
三、关于承揽建设工程的范围
台湾建筑企业应按照《备案手册》核准的业务范围在厦门市承揽工程。
四、关于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认定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持有台湾地区颁发的相关专业的技师执业证;项目负责人应持有台湾地区颁发的工地主任执业证。以上人员信息应在企业的《备案手册》上登载。
五、关于工程业绩的认定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需要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证明的,台湾建筑企业可提供在台湾地区近5年内已完成的相同类别、同等及以上规模的工程业绩。
台湾建筑企业提供的在台湾地区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应包括:由发包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或完成证明书复印本(复印本需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民间公证人公证之后方为有效),且能够准确、清晰地响应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要求。
提供的在大陆完成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按照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六、关于承揽项目后的事项
台湾建筑企业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立即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台湾建筑企业在厦门的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且不得低于《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台湾建筑企业配备人员应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试行台湾地区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互认标准的通知》执行。
七、其他
除上述规定外,台湾建筑企业参与厦门市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应符合大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台湾建筑企业如发生并被确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将按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厦门市建设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不予受理该企业延续备案申请、撤销已办理信息登载手续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备案资格或撤销《备案手册》等处理。撤销后,备案企业和相关人员未完成的项目不受影响继续完成。同时,厦门市建设局将处理结果通报台湾区综合营造业同业公会。
八、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2021年2月1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12月24日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