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规范参建各方主体招投标和合同履约行为,遏制施工、监理单位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扰乱招投标市场等不良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现就加强施工、监理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变更的情形
可在合同中约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变更后人员的任职条件(含执业资格)、类似工程业绩等资格业绩条件不低于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属于下列第三种情形的除外),经代建、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施工、监理单位可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
(三)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四)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二、申请变更流程
(一)施工、监理单位向代建、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代建、建设单位对变更后人员的任职条件、类似工程业绩等进行审核,确认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工程业绩。未通过审核或工程业绩查询有误或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得同意变更。
(二)代建、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提交相关变更信息;代建、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核并上传审核报告等变更核查材料及类似工程业绩查询记录等加盖单位公章的佐证资料。
三、违规变更处理方法
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代建、建设单位违规同意变更,市区两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视情形对施工、监理、代建、建设单位采取约谈、依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行政处罚等措施。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区两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通过“双随机”检查合同签订时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二)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核申报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对存在不一致的,应要求代建、建设单位提供同意变更材料,审批部门应核实变更后人员任职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推送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要求。
(三)市区两级质量安全机构应通过“双随机”检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核实人员信息是否与施工许可证一致。对存在不一致的,应核实变更后人员任职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推送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
(四)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市造价站在开展合同履约评价时,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将项目管理人员纳入省劳务实名制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并考勤。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标后监管实施意见》(厦建筑〔2018〕59号)同时停止执行。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