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心,各建设(代建)单位,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履职行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工程质量提升,我局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服务机构),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中,受建设(代建)单位委托,提供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查验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业务的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对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在评价周期内,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业务活动情况进行采集、记录、公开、评价、使用等相关活动。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立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并对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厦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心(以下简称市消防审验中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消防审验中心是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配合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等相关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查验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由实力要素、服务成果要素、信用监管行为C类、信用监管行为P类等四部分组成。
第七条 实力要素评价是反映企业服务项目的技术和规模实力等情况,主要对查验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年限,近5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项目数量,及人员技术职称等方面的量化评分。
第八条 服务成果要素评价是反映企业在消防查验过程的服务水平等,主要对查验服务机构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过程中,建设(代建)单位、实施机构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价等方面的量化评分。
第九条 信用监管行为C类评价是反映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主要对查验服务机构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因工作成效得到国家、省、市及区的奖励、表彰等方面的量化评分。
第十条 信用监管行为P类评价是反映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主要对查验服务机构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被实施机构约谈、通报、行政处罚等方面的量化评分。
第十一条 查验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主要评价查验服务机构服务成果、信用监管行为C类、信用监管行为P类与项目负责人相挂钩的情况。
查验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采取扣分制,实施机构核查建设工程项目对查验服务机构扣分的,项目负责人给予同步扣分。
第三章 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审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首次评价于当年7月份开展。此后每年1月份、7月份对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也可根据需要,每季度开展一次信用评价工作。
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的,经信用修复后,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新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三条 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及时登录评价系统,录入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等,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查验服务机构在评价年度内获得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信息未填报的,不予采纳。
第十四条 实施机构在采集信用监管行为P类信息时,应当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等作为依据,并上传评价系统。
第十五条 信息采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查验服务机构对信息采集单位录入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采集录入单位书面提出异议,信息采集录入单位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人。
第十六条 记载查验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纸质、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将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作人员应予以采集的评价信息而未采集,或不按规定处理异议,可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及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确定后,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对评价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市消防审验中心书面提出,市消防审验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期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自公示期届满之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信用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的,可直接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生效后,发现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申报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核实,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依法纳入信用档案,撤销其原信用评价等级,按信用评价等级E级核定,如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信用等级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二条 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等级分别分为A级(守信优秀)、B级(守信良好)、C级(守信一般)、D级(一般失信)、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计算得到年度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并按照下列条件得到最终信用评价等级。
A级:90分≤年度信用评价最终得分≤100分
B级:80分≤年度信用评价最终得分<90分
C级:70分≤年度信用评价最终得分<80分
D级:60分≤年度信用评价最终得分<70分
E级:年度信用评价最终得分<60分
(二)新登记注册的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初始信用评价等级默认为B级,待进入第一轮信用评价周期时,按照本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评价年度内,查验服务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国家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E级。
第二十四条 在评价年度内,查验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在我市从事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时,因出具虚假文件被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为C级及以上,并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将记入该查验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通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及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作为实施机构对查验服务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的依据,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奖惩结果。
第二十六条 建设(代建)单位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发包任务的重要权重因素。鼓励我市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财政投融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查验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C级及以上的查验服务机构实行以支持、帮扶为主的激励措施,其中,对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查验服务机构实行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对信用评价等级B级的查验服务机构实行以帮扶、督促为主,依法采用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信用评价等级C级的查验服务机构实行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对信用评价等级D级及以下的查验服务机构实行监管及提升为主。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构可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对查验服务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查验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则上不予抽查;信用评价等级B级的查验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每年至多进行一次抽查;信用评价等级C级的查验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信用评价等级D级的查验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实行常规抽查频次;信用评价等级E级的查验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检查内容,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抽查频次,并约谈法定代表人,督促其加强查验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和其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工作,提高消防查验服务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机构可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查验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实行差异化监管:
对信用评价等级C级及以上的查验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作为消防相关验收、检查、规范制定等行为的专家人选;对信用评价等级D级及以下的查验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其负责项目的消防技术服务成果文件抽查频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评价标准及计分办法,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政策引导需要及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