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住建房政〔2025〕1号

各相关处室,市房屋事务中心:

  《厦门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18日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管公房管理,依据《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管公房管理应遵循尊重历史、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是市直管公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直管公房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

  第四条 市房屋事务中心配合主管部门承担直管公房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关配套管理细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管理、产权管理、租赁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直管公房维修与危房解危工作。

  (三)负责直管公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更新、维护。

  (四)侨房、代管房、信托房的房屋退管及使用权清退安置。

  (五)公房被拆迁的补偿安置移交。

  (六)全市房改房公共维修基金提取管理。

  (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接收处置。

  (八)根据职责对授权管理直管公房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考核运营单位。

  (九)建立健全直管公房资产、产权、转让、征收、租赁等档案,推动档案信息化、智慧化管理。

  (十)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运营单位按授权委托协议履行相关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直管公房出租、巡查、租金收缴、合同签订、信访、诉讼等具体租赁运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直管公房维护修缮、解危改造、消防安全、白蚁防治等工作,排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负责市场化运营直管公房的自主运营。

  (四)依法依规缴纳相关税费。

  (五)建立健全直管公房租赁、维修、安全、信访、诉讼等运营档案,配合做好资产、产权、转让、征收等档案管理工作。

  (六)政策文件或授权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责任。

  第六条 承租人依法依约履行以下责任义务:

  (一)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二)如实申报共同居住的人员信息及变动情况。

  (三)履行房屋使用人有关安全责任,配合房屋安全检查、修缮和疏散搬迁工作,承担因不配合造成的事故责任,承担损坏破坏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责任及财产修复等赔偿责任。

  (四)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资产管理和利用

  第七条 直管公房资产可采取出租、出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八条 直管公房住宅主要用于历史租户的居住使用,空置的直管公房住宅可转变为经营性房产或社区服务等公益性用房。

  第九条 移交纳入直管公房资产管理的其他房产应产权清晰、无纠纷、无房屋安全隐患等。

  第十条 直管公房资产因出售、划转、退管、征收、危房拆除等导致资产灭失的,按照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市房屋事务中心负责直管公房资产实物、账务等具体管理,按规定做好资产处置报批、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工作。

  第十二条 直管公房被征收,可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补偿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式按项目征收方案执行。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直管公房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对房屋的坐落、租金标准、租赁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合同解除等事项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直管公房住宅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公开招租或协议租赁的按中标价或市场评估租金执行。

  第十五条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在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租;超过享受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面积的租金按公有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计租。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增加的面积按政府规定的标准租金计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承租人经批准有偿取得承租权的。

  (二)经批准,承租人出资翻建、扩建的。

  (三)因危房调换、侨房退管、征收(拆迁)等安置取得的。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符合廉租租金优惠条件的,可给予租金减免。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停止廉租租赁关系,清退房屋。清退困难的,可暂按市场评估租金租赁。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可依规定变更户名。

  不符合变更户名条件的,应当清退公房或暂按市场评估租金承租。

  第二十条 直管公房合同期满后,符合承租条件的可续租。

  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合同自承租人死亡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直管公房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调换、买卖。

  因通道通行权纠纷、残疾造成居住不便、本办法实施前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分租等特殊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居住使用的,市房屋事务中心应规范流程并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落实私房政策退还产权,代管房、信托房退还使用权后的原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住宅承租人可申请安置,非住宅承租人不安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承租、使用直管公房应经市政府同意。

  租金原则上按市场评估租金执行,财政拨款(补)、教育卫生等重要民生保障、应急抢险、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机构(单位)和公益性组织租金标准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另有专门规定除外。

  第二十四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使用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房屋事务中心可依法依约解除租赁关系: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承租资格的。

  (二)取得其他住房应腾退而未腾退的。

  (三)连续欠租达6个月或累计欠租达12个月的。

  (四)擅自转租、分租、转借、私自调换直管公房的。

  (五)拒不配合维修或实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且在规定

  时间内不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

  (六)专项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及配偶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

  (七)户籍迁离本市的(本办法实施前已承租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交还公房但逾期不交还的,应按原租赁合同约定赔偿房屋占用期间租金损失。租赁合同未明确赔偿标准或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按市场评估租金赔偿占用期间租金损失。

  第二十六条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违反房屋租赁合同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直管公房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维修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直管公房维修应按照“统筹安排、先急后缓、解危优先、保证安全”的原则,结合直管公房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合理制定直管公房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效消除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减少危房存量,控制增量,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经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经危险性鉴定等级为 D级、安全性鉴定等级为 Dsu(四)级、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Ⅳ(四)级的,应当立即停用并疏散人员,采取硬质围挡、增设警示标志,封闭处置排险。

  经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直管公房,应解除或暂停租赁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公私产权混合房屋翻修、改造建设费用应合理分摊。

  第三十条 直管公房运营单位应对承租人(使用人)自行维护维修、装修改造加强监管。对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责令承租人(使用人)赔偿或修复;对影响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代为维护维修,并依法依约向承租人(使用人)追索相关费用。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直管公房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鼓浪屿管委会管理的直管公房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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