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保障物业业主参与权和监督权导则的通知
厦住建规〔2025〕5号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保障物业业主参与权和监督权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保障物业业主参与权和监督权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业主和其他物业参与人的正当权益,推动物业服务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物业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的物业区域,适用本导则。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区域,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同管理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在表决前、表决中、表决后进行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遵循依法主动、充分知情、方便参与、有利监督的原则,采取在小区公示栏、楼幢门厅等醒目位置张贴以及发送手机短信、业主微信群等电子信息方式。

  第四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依法负有公开义务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公布或者提供查阅: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 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物业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物业服务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建立健全与业主经常化、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沟通、互动机制,广泛收集、认真听取业主意见、建议,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

  第二章 业主参与和监督方式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利、实现共同决策,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本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问题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0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利、实现共同决策,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形式。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倡导业主委员会邀请三至五名业主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15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第八条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九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利、实现共同决策主要通过召开全体业主会议的形式。

  第十条 倡导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将组织召开业主恳谈会作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预备会议。

  第三章 业主恳谈会制度

  第十一条 业主恳谈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予以指导、帮助。业主委员会未及时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组织召开。

  物业小区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业主恳谈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时间召开。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约定业主恳谈会召开时间的,可以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恳谈会主要围绕以下事项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沟通交流、探讨磋商: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

  (二)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使用管理等专项制度;

  (四)预算费用超过十万元或者占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或者其他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活动;

  (五)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六)制定、修改公共收益使用管理制度;

  (七)物业服务管理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

  (八)协调处理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重大邻里纠纷、物业服务纠纷;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恳谈会形成的意见作为决策参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研究表决。

  第十四条 参加恳谈会的业主代表人数,应当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会议场所等因素,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由组织召集单位制定规则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热爱小区、公道正派、客观务实、担当负责,并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第十五条 业主恳谈会应当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代表参加;鼓励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党风政风监督部门人员及媒体代表等参加。

  第十六条 业主恳谈会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组织召集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包括征集会议事项、遴选业主代表、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督促其于15日内完成;

  (二)发布公告。组织召集单位在召开会议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和业主微信群进行公告(公告期持续到会议当日),并告知业主代表和邀请对象;

  (三)组织召开。组织召集单位按照会议议程组织召开,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四)接受监督。组织召集单位应当在会议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15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五)后续办理。组织召集单位应当对业主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纠纷、问题等进行研究,建立清单、分解责任,逐一办理答复:属于意见、建议类的,要明确采纳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于纠纷、问题类的,要明确处理措施、处理期限。前述处理情况和结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全体业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指导、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创新保障物业业主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方式方法,纠正侵害业主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行为,督促业主意见、建议的有效落实,切实保障业主权利。

  第十八条 各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细化规则。

  第十九条 本导则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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