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标准化运行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6-10 18:11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安字〔2025〕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物业服务区域安全防范标准化提升工作, 现将《厦门市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标准化运行提升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要求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

  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安全防范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物业行业集中整治、物业党建联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等工作,周密部署安排,细化责任分工,一体化统筹推进。同时,要广泛宣传,层层发动,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指南》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安全稳定。

  二、健全机制,查漏补缺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强化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对照《指南》标准,完善企业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防范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充分运用闽政通安全检查平台,对标《指南》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每月定期检查,认真开展自查检查和推进整改。同时,要按照经常性检查防范的要求,严格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劝阻、报告等安全管理责任,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筑牢安全防线。

  三、加强监督,长效推动

  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防范标准化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星级评定检查内容,压实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倒逼物业服务企业强化现场管理、养成规范的安全防范习惯,同时建立完善检查工作台账,落实问题整改,确保工作闭环。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协调解决落实《指南》过程中的问题,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标准化有效落实和长效运行。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标准化运行提升指南(试行)

  1.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物业小区”)开展安全防范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及评价工作。非住宅物业小区、非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指南,结合相关规定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本指南。

  2.1安全防范标准化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落实安全防范管理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物业管理服务各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施设备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2.2 “三张清单”

  编制项目的检查清单、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即:对照检查清单,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形成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

  2.3“四色”安全巡查等级

  将辨识出的巡查点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低风险4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等4种颜色标识,并根据项目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2.4“5S”现场管理

  “5S”现场管理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推动管理服务现场一线员工自主管理、自我控制,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进行处置,强化现场安全防范岗位责任和措施落实,持续增强项目现场本质安全。

  2.5“六有”可视化安全警示标识

  即现场地上有标线、设备有铭牌、岗位有警示、作业有指令、管线有流向标、重要阀门或开关有挂牌,逐一规范设置明显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四类安全标识。

  2.6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一般要求

  3.1 原则

  3.1.1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防范标准化,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

  3.1.2以安全风险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以安全防范为核心,建立安全防范标准化管理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实现全员参与,全面提升安全防范管理水平,改善现场安全管理条件,强化安全意识、操作技术和防范技能,持续改进安全防范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绩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日常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3.2建立和持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防范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安全防范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管理绩效。

  4.安全管理要求

  4.1规章制度

  4.1.1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

  4.1.2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将安全防范标准化工作指标列入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安全指标考核。

  4.1.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全员参与相关安全培训,推动岗位人员熟知本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并按标准进行操作。

  4.2事故应急管理

  4.2.1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在住宅物业小区建立应急救援预案。

  4.2.2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定期对应急演练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2.3编制住宅物业小区应急预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燃气泄漏、高空坠物、防台防汛、公共卫生、电梯困人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演练。预案编制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预防措施、处理措施、模拟演练要求等。

  4.2.4结合相关预案及物业服务企业自身情况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3消防安全管理

  4.3.1 制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实际配合建立微型消防站,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建立消防档案。

  4.3.2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楼长”制度,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提示。建筑物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应当组建专业消防安全管理团队,强化自主管理。

  4.3.3 结合场所特点,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业主、使用人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

  4.3.4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

  4.3.5 委托具备从业条件消防维保企业按照规范做好消防设施维保工作。

  4.3.6 按照规范,对所服务的住宅物业小区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4.3.7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4.3.8 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3.9 保障服务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通道、小区出入口设置消防车道禁止停车标线,消防车道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防火卷帘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实施划线、标识管理。

  4.3.10 动火作业施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火作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报备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4.3.11 对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书面向属地街(镇)、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报告。

  4.3.12 按要求定期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提示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常识;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业主微信群”等多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定期配合村(居)委会、消防等部门,对业主、使用人安全教育培训。

  4.3.13 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书面通报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3.14 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4.4电梯安全管理

  4.4.1 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4.4.2 明确设施设备各岗位职责,对项目的电梯安全运行全面负责。各岗位职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 监督、指导各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的开展。

  ② 落实电梯日常巡检、监督电梯定期保养及维修工作。

  4.4.3 按规范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4.4.4 定期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培训及电梯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4.4.5 建立电梯技术档案,实行“一梯一档”。

  4.4.6 委托取得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及保养工作,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4.4.7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

  4.4.8 在电梯内显著位置张贴安全公示牌,公示乘用电梯安全注意事项、电梯使用标志、电梯保险标识、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标识、电梯维保情况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

  4.4.9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求救装置正常有效。

  4.4.10 做好电梯井道、基坑的排水及其他防渗防漏设施的功能性检查。

  4.5地下室空间安全管理

  4.5.1 建立地下室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情况,并做好记录。

  4.5.2 禁止在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居住。

  4.5.3 合理划分地下停车区域功能,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4.5.4 配备防洪沙袋、挡水板、铁锹、移动抽水泵、发电机、应急照明等防洪抢险物资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4.5.5 禁止占用人防专用房间、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

  4.6 二次供水管理

  4.6.1 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明确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安全防范等要求。

  4.6.2 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4.6.3 每季度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取得合格报告,进行公布。

  4.6.4 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1次清洗、消毒。

  4.6.5 供水用房实行双人管理、双锁制度。

  4.6.6 二次供水水箱张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告知牌注明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作业场所气体浓度安全要求,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措施。

  4.6.7 二次供水水箱有限空间台账,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培训档案、水箱清洗外包作业协议、应急演练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4.7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

  4.7.1 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信息登记包括:有牌照的车辆,登记信息至少包括车辆牌照、车主或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无牌照的车辆,登记信息至少包括车主或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

  4.7.2 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规范物业服务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安全管理。

  4.7.3 建立突发应急处置机制。

  4.7.4 落实防火巡查和夜间巡查,发现充电设施损坏的,及时通知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维修,确保充电设施正常运行。

  4.7.5 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自查。

  4.7.6 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充电。

  4.7.7 安装智能充电设备,充电设备应当具备充满(故障、短路、过载、漏电等)自动断电功能。

  4.7.8 实施集中停放,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配置灭火装置、器材,与机动车分区停放,分类管理,张贴救援联系方式,便于安全管理。

  4.7.9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和未落实有效防火分隔的建筑首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4.7.10 对存在“进梯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车主或使用人不在现场的,要通过微信、电话、短信、上门告知等方式反复提醒,并做好记录。经多次提醒(3次及以上)仍不改正的,组织人员将电动自行车挪至小区指定停放区域,并及时告知车主或使用人,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在小区公告栏或业主微信群进行公告并警示。

  4.7.11 对拒不听劝的业主,应及时书面向属地街(镇)、消防救援等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8电动汽车安全管理

  4.8.1 建立电动汽车登记管理制度,对已安装充电设施或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做好登记管理,登记信息至少包括车辆牌照、车主或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车位信息等。

  4.8.2 建立电动汽车管理制度,规范物业服务区域电动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的安全管理。

  4.8.2 建立突发应急处置机制。

  4.8.3 落实防火巡查和夜间巡查。

  4.8.4 定期开展电动汽车消防安全隐患自查。

  4.8.5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由其所有权人承担充换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管理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结合日常管理,加强对已登记的充换电设施巡查,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所有权人报告,采取合理措施并做好登记。

  4.8.6 对所有权人未及时整改的,要向属地街(镇)、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告并请求协助。

  4.8.7 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4.9装修安全管理

  4.9.1 按照《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通知要求,建立装修管理制度。

  4.9.2 加强日常装修巡查和管控,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4.9.3 督促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现场装修作业应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4.9.4 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拒不改正或已造成事实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街(镇)、执法等部门予处理。

  4.10 高空抛(坠)物

  4.10.1 加强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4.10.2 在小区宣传栏、公告栏、电梯、园区内设立相关高空抛物宣传标识标语。

  4.10.3 在楼道、屋面天台、园区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高空抛物标识牌。

  4.10.4 鼓励在公共区域在安装广角仰视摄像头。

  4.10.5 定期开展建筑外墙瓷砖、玻璃等共有部位,空调外机、花盆、广告等户外悬挂物以及阳台、楼幢天台、附属设施乱搭建、乱堆放等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4.11化粪池管理

  4.11.1 建立并有效落实项目化粪池管理制度。

  4.11.2 项目化粪池区域应当设置醒目并标注“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11.3 定期对化粪池区域进行巡查、检查、记录。

  4.11.4 按服务要求定期进行清掏。

  4.11.5 化粪池清理、清掏作业时,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进行作业,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开展作业。作业前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登记,督促作业单位、人员落实持证持证作业要求,做好安全防护。

  4.12发电机维护与管理

  4.12.1 建立并有效落实项目发电机房管理制度。

  4.12.2 项目发电机房应当设置醒目并标注“机房重地、严禁烟火”的安全警示标志,机房内按要求配置相关的灭火设施、器材。

  4.12.3 定期对发电机进行巡查、维护与保养,落实每月2次试运行,并进行发电机技术参数记录。

  4.12.4 发电机房内存储的柴油等危险物品使用应按合适用量存储,柴油存储室灯具、插座、开关等电气设备均应防爆,设有消防沙池、消防沙、沙铲、沙桶等用品。

  4.13双重预防

  4.13.1 组织对住宅物业小区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选择合适的方法判定风险登记,合理确定各级风险的管控层级,绘制住宅物业小区“红、橙、黄、蓝”四色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告,并层层落实。

  4.13.2 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将设施设备、作业活动及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应采取的措施通过培训方式告知各岗位人员及相关方,使其掌握规避风险的措施并落实到位。

  4.13.3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三张清单”,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物业服务行业的安全检查清单,定期组织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者季节性隐患排查等各类安全排查,对排查处的隐患登记建档,形成隐患清单,并组织对隐患进行整改,同步编制整改清单,形成工作闭环。

  4.13.4 强化现场“5S”管理、完善“六有”可视化安全警示标识。

  4.14教育和培训

  4.14.1 制定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教育培训内容,并按计划开展安全培训及考核。

  4.14.2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依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14.3 新员工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从业人员人员每年应依法接受再培训。

  4.15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4.15.1 每年至少对本企业安全防范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自评报告。

  4.15.2 根据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持续完善安全防范标准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