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各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根据《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规〔2024〕1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等4家单位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高效办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审〔2025〕2号)等规定,现就我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项目条件:经我馆验收审核或业务指导的建设项目,基本符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条件,仅存在承诺事项清单(见附件1)所列情况或符合本文件第三点情形的,可以实行承诺制先行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2.申请主体条件:提交承诺验收申请时,建设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无失信惩戒记录,或该记录已修复。
二、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向我馆递交建设工程档案先行验收申请承诺函(格式见附件2),说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档案先行验收的具体原因、承诺事项及其完成期限。承诺事项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建设周期长或特别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放宽承诺时限至不超过6个月。
2.我馆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先行验收申请承诺函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符合先行验收要求的,我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先行验收函,并将建设单位承诺情况录入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不符合先行验收要求的,复函反馈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按期履行承诺事项后,我馆按照规定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三、其它情形
为助力推进重点项目和产业、教育、医疗、保障房、安置房等重要经济及民生类项目尽早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协调推进部门(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审批监管部门、重大片区或重大项目指挥部、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部门,以上部门其中之一)同意后,可以实行承诺制先行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四、信用监管
1.距建设单位承诺时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我馆向尚未履行承诺的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档案先行验收履诺提示函(格式见附件3),提醒建设单位按期履行承诺避免造成违法事实。
2.建设单位在承诺期限内履行承诺或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我馆将建设单位的守信、失信行为录入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我馆将报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2022年5月23日发布的《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关于推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制的通知》(厦城档〔2022〕10号)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事项清单
2.建设工程档案先行验收申请承诺函
3.建设工程档案先行验收履诺提示函
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