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农村自建房公示的通知
时间:2025-10-14 16:31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4〕4号)有关规定,我市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为进一步完善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公示内容,我局编制了村民住宅建设现场施工公示牌格式,供各区参考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户主姓名,建房位置,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巡查责任人及联系电话,镇(街)监督机构、监督举报及违法建设举报电话,粘贴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施工单位许可证、安全员证、工匠证等复印件,示意图详见附件。

  二、公示牌设立位置

  公示牌应设立在村民自建房新建住宅的醒目位置,公示牌底部距离地面高度约150cm,安全使用并有防风、防脱等措施。

  三、公示牌制作标准

  公示牌建议由所在镇(街)负责制作,户主及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公示牌尺寸不小于60cm×45cm(A2),公示牌材质应防雨防晒,公示牌统一设置为蓝底白字。

  四、有关要求

  1.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和自建房户主要严格落实规范农村新建住宅公示制度,并严格按照公示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信息准确,版面清晰,便于查看、核对和监督。

  2.各区要指导镇(街)建立公示制度,严禁利用公示牌制作、包办、推荐厂家等方式向村民收取任何费用。

  3.各区、镇(街)要加大巡查督导力度,对村民新建自建房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内容不符合要求、建设情况与公示情况、审批情况不符的要坚决纠正。

  特此通知。

  附件:农村村民新建自建房施工公示牌(示意图)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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