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16-07-01-2025-017
  • 备注/文号:厦住建工〔2025〕18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5
  • 内容概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的通知
时间:2025-03-05 09:59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巩固2024年专项整治成效,我局牵头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持续深入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管理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2号),以及2024年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的《关于印发<2024年度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的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一、整治任务

  围绕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聚焦当前出现的私自运输、非法承运、随意倾倒、“滴撒漏”污染路面、超速超载、非法处置,以及执法“宽松软”等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制度、堵漏洞、强监管、严处理,补齐短板,建立健全治理体系,实现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综合治理。

  二、全面排查整治

  (一)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强化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市住建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全面开展排查,严格依法查处未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建筑垃圾产生类别、时限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产生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在建工程项目。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查处,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开展排查整治,督促各在建工程项目如实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报备核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各区政府、市住建局全面排查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对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含平衡方案)并报备的,严格依法查处;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要求立即整改并重新报备。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排查本行业在建工程项目,确保不遗漏。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建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市住建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全面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分类制度落实情况。对施工现场未分类收集建筑垃圾,或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清理整改,并严格依法查处。排查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情况,对工程项目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的,严格依法查处。排查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指导意见及要求落实情况,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督促各在建工程项目如实申报建筑垃圾处置信息,落实工作台账制度。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在建工程项目源头管控,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严格落实“一不准进、四不准出”等文明运输措施。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建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查非法委托运输行为。严厉打击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核准的单位运输,或使用未经核准运输车辆运输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涉事单位及个人,同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运输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严格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监管。对个人和未取得建筑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严格依法查处;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执法局

  2.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执法局、市住建局等部门依职责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重点路段、时段、区域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速超载、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威慑。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重点严查跨区域非法运输,对发现建筑垃圾跨省跨市非法运输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追溯源头和去向,做好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市住建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持续开展每周不少于2次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市区联动和联合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执法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信息化监管。建立健全预警机制,依托建筑废土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及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发挥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作用。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以及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持续优化平台电子围栏、锁车限速等功能,为打击随意倾倒、“滴撒漏”污染路面、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贮存(中转)、利用和处置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加强建筑垃圾临时贮存(中转)场所监管。全面摸排临时贮存(中转)情况,切实掌握临时贮存(中转)场所建筑垃圾堆存底数,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督促责任人限期补办;督促临时贮存(中转)场所责任人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地基处理、地表水导排、安全监测、污染防治等配套措施,确保安全。督促建筑垃圾临时贮存(中转)场所运营管理单位严格日常管理,制定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按规定接纳和处置建筑垃圾,对进出场地的运输车辆、方量等情况建立台账,定期汇总相关数据,按要求报告属地有关管理部门,并做好防治扬尘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进出车辆落实净车上路等各项安全文明措施。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在建工程项目,将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建筑垃圾应送尽送至资源化利用工厂进行处理,资源化利用工厂做到应收尽收,不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建筑垃圾送至临时贮存(中转)场所进行后续填埋、资源化再利用工作。同时,开展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全覆盖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纳建筑垃圾,未落实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设置冲洗、计量和监控等设备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市住建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依职责对违规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查处一起,并严查建筑垃圾的来源和责任人。充分利用卫星图像等技术手段,重点打击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省际毗邻区域,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依职责重点排查建筑垃圾违规临时贮存(中转)场所、处置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一经发现依法进行查处。各区、各相关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行政区域转移监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防范跨区域非法乱倒乱卸。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整治措施

  (一)强化规划布局,加快三个建设

  1.落实消纳场规划建设。岛外各区政府牵头,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指导配合,全面梳理并充分挖掘已自然恢复的废弃采石坑资源,同步探索通过工程技术手段挖掘已关停消纳场处置潜力。各区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废土消纳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加强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建立数据统计台账,严禁受纳未经处置核准的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等,严格控制回填范围和标高,严格管控消纳场支护结构,确保消纳场安全有序运营。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资源化利用规划建设。各区要履行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体系,认真开展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管理,抓紧推进建筑垃圾,特别是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落地建设。同时,鼓励现有资源化利用企业通过技改提高效率和产能,力争资源化利用率逐年稳定增长,进一步缓解本市建筑垃圾处置压力。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临时贮存(中转)场规划建设。市住建局指导各区牵头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厦门市建筑废土临时中转场建设管理工作指引》,制定完善辖区临时贮存(中转)场的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同时,加强辖区临时贮存(中转)场管理,完善工作台账,确保建筑垃圾进出临时贮存(中转)场做到分类处置、数量有据、去向明确。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科学引领,加强三个平衡

  1.加强全市土方平衡协调。市住建局会同各区及相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前源头核准、事中巡查核实、事后完工核销管理,积极协调推动源头减量化以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大全市土方平衡协调工作力度。市资源规划局依据《厦门市工程渣土土方平衡规划导则》,指导各区、各指挥部加强辖区、片区土方平衡规划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建设(代建)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区域土方平衡利用。各区、各片区指挥部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等部门配合,统筹做好辖区、片区土方平衡利用,全面掌握辖区、片区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及建筑垃圾产生、利用、处置数量;严格按照市资源规划局《厦门市工程渣土土方平衡规划导则》,结合辖区、片区的地理地形,完善并落实土方平衡规划,按序时推进规划建设,通过辖区中转、优化规划方案等措施,力争最大限度减少片区土方外运量,不断加强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片区指挥部、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项目土方平衡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土方平衡工作,落实《厦门市工程渣土土方平衡规划导则》《建筑垃圾设计阶段减量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各建设(代建)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组织制定并落实项目土方平衡方案,完善工作台账,依规如实申报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并负责牵头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合理规划安排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和处置工作,科学利用项目红线内空地,采用优化设计、堆坡造景等方式减少土方外运量。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建设(代建)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履职尽责,落实三个责任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负总责,牵头建立并督促落实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台账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项目土方平衡方案,严格按照“一不准进、四不准出”工作要求,落实建筑垃圾装载源头管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选择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承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监理单位依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各项措施。施工单位选择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落实安全生产及文明运输等各项措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确保车身整洁、净车上路、密闭覆盖,严禁“滴撒漏”污染路面、超速超载、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垃圾消纳场和临时贮存(中转)场运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机制,严控回填渣土的标高,不高于处置证核准标高,不超出核准回填范围。同时,建立规范完善管理台账,对消纳场所依法实施封闭管理,做好出入口道路硬化,洗车台、高压冲洗设施及管理人员配备,确保进出车辆落实净车上路等各项文明施工措施。

  市建筑渣土行业协会要牵头制定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各运输企业建章立制,加强对各运输企业遵守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安全生产及文明运输行为。

  责任单位:各建设(代建)单位、各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建筑渣土行业协会、各建筑垃圾消纳场和临时贮存(中转)场运营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监管工作。

  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等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行业手段加强源头管控,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督促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含土方场内转运)时,选择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智能型运输车辆进行运输,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一不准进、四不准出”等各项措施。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约谈、责令整改、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等行业监管手段严肃查处,确保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职尽责。相关参建单位为我市国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抄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处理。

  市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进行建筑垃圾外运、利用或处置,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施工现场未落实净车上路、密闭覆盖、文明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督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住建局在现有建筑废土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基础上,继续提升完善信息统计、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电子围栏等功能模块,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实时监管。同时,强化平台数据智能分析及行为监测预警,研判重点时间、地点、项目,将相关建筑垃圾处置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增强智能监管针对性和时效性。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职责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加宽、加高货厢栏板等非法改装、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遮挡污损号牌、违反禁止和限制通行规定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通局依职责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超限运输、公路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协助督促本市运输企业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市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不按指定地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车辆未按规定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过程滴撒漏、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消纳场)前未冲洗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尾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各项工作要求。

  市资源规划局配合市住建局开展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相关规划等工作,协助各区政府、指挥部从规划源头落实辖区、片区土方平衡工作。

  市应急局依职责参与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市住建局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调研指导工作机制,将调研指导情况告知各相关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将市住建局对各相关单位的调研指导情况纳入我市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各区明确本辖区建筑垃圾牵头部门,开展本辖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各项工作,依法制定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同时,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网格化监管查处力度,加大对违规弃置场所、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过程“滴撒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以生态修复之名实施建筑垃圾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国资委、市应急局、厦门港口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3.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土地管理责任单位和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设置土地围栏、树立警示标志、安装视频监控、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加强土地管理。各区负责牵头住建、城管执法、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镇街等部门,加强辖区内已完成生态治理矿山土地摸排,加大不按指定地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以生态修复之名实施建筑垃圾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涉及复耕复垦行为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各区应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同时,各区会同政法、公安等部门成立专项打击工作专班,严肃打击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涉黑涉恶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国有企业的,视情况抄送国资部门处理。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土地管理和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车辆管理,区分四类处置

  1.经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各区、各相关部门依据《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经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50立方米以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督促车辆安装盲区预警系统,规范道路安全运输、文明运输,严禁污染路面、超速超载、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自卸货车(农用车)。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区级相关部门统筹做好辖区内自卸货车(农用车)从事拆除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下)运输、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内的运输车辆信息登记和运输过程监管,及时公布运输车辆登记信息,督促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选择已信息登记的运输车辆将建筑垃圾转运至区政府指定临时贮存(中转)场进行转运,或到合法消纳场进行倾倒。原则上,未经登记的运输车辆不得进出各区指定临时贮存(中转)场和合法消纳场。对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具体负责并检查进出车辆信息登记、密闭覆盖、净车上路等落实情况。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所属镇街负责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建局

  3.箱式牵引车(集装箱车)。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源头管控,严禁箱式牵引车(集装箱车)进入工地现场承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并运用行业信用监管手段加大查处力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对该类车辆运输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处。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非法改装车。交警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交通部门依据职责配合。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分类处置,推行五类管理

  1.工程渣土。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各工程建设项目指导工作,鼓励将施工产生的工程渣土按照土体种类区分收运,优先利用于矿山修复、复耕复垦、建筑原材、堆坡造景等方面。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厦门港口局、市市政园林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各建设(代建)单位

  2.工程泥浆。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将工程泥浆经脱水、固化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厦门港口局、市市政园林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各建设(代建)单位

  3.工程垃圾。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工程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按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无机材料分类收集处置,并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厦门港口局、市市政园林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各建设(代建)单位

  4.拆除垃圾。各区加强辖区内拆除垃圾管理,鼓励将拆除垃圾经过破碎、分拣等技术工艺处理,生产成为再生产品(再生骨料、再生预制品等),代替天然砂石,用于路基填充、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体投标,现场联合作业,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建局

  5.装修垃圾。各区统筹辖区内建筑装修工程产生的装修垃圾管理工作,落实装修垃圾投放人责任制,积极推动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物业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配合做好收集、分拣工作,按规定交由已信息登记的运输车辆或具有建筑废土运输资格的企业清运,投放在区政府指定临时贮存(中转)场或合法消纳场;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各区督促属地镇街、村居实施管理。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物业企业

  (六)强化存量监管,着力三项管控

  1.着力全面排查。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地质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中转)场所和违规弃置场所,要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

  2.着力督促整改。涉及占用耕地地块的恢复整改,要做到建筑垃圾的彻底清运,应按原有情况同步恢复整改,要做到对建筑垃圾的彻底清运,还应按原有情况同步恢复田间道路、灌溉设施等农田配套设施,与周边相邻农田配套设施相贯通,确保满足正常耕种条件,坚决防止简单覆土代替整改。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中转)场所,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暂时无法转移的,应完善整治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强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

  3.着力智慧管控。市住建局优化建筑废土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存量建筑垃圾监管治理。落实“黑白名单”机制,将违规弃置场和随意倾倒点位等纳入“黑名单”,将合法处置场所(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工厂等)纳入“白名单”,并绘制电子围栏,结合车辆定位信息,系统自动识别进入相关区域的车辆并发布“违规倾倒”,实时推送监管部门加强现场管控。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资源规划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长效管理,推动三项工作

  1.推动完善机制。各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完善机制建设,优化执法流程加强人员监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执法局依职责完善路面监督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滴撒漏”、超速超载运输行为。市执法局、市资源规划局依职责牵头完善随意倾倒查处机制。各区完善随意倾倒和擅自设立弃置场查处、复耕复垦工作管理等相关机制。各区各部门扎实推进联席会商、联合执法、联合惩戒、信息共享等机制落地见效。市住建局、市执法局研究出台厦门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办法,探索建立装修垃圾收运体系。

  2.推广技术规范。市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督局制定建筑废土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并征求交警、交通、市政园林、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意见,持续完善推广实施技术规范。

  3.推动监管合力。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12345信访投诉平台摸排线索,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溯源查处、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并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监管系统、运输车辆车身、违规弃置场所、工程建设项目等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执法局、市资源规划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动员部署(至2025年3月底)

  1.抓紧部署实施。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及职责分工,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相应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持续开展厦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坚持工作不断、力度不减、责任不卸,做到整治不变、目标不变、机制不变、政策不变,积极协调推进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工作。

  2.全力排查整治。部门联动开展排查整治,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提升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速查处,通报一批典型案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责任主体履行职责,规范处理建筑垃圾。对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确保整改到位。

  (二)全面深入整治(2025年4月-11月底)

  1.完善长效机制。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形成部门间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溯源查处、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确保长效治理。

  2.定期开展检查。各区、各部门每周开展不少于2次联合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每月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3.加快规划编制。市住建局牵头编制厦门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划,2025年9月形成初稿,11月正式印发。各区结合辖区实际,编制区级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划(2025-2035年)。

  4.推进设施建设。各区加快推进落地建设并运营不少于1个临时贮存(中转)场所,岛外各区原则上需投用不少于5万㎡临时贮存(中转)场所,满足辖区建筑垃圾中转需求。海沧区资源化利用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力争2027年投用。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项目落地建设,争取2025年开工建设,力争2027年投产运营。

  (三)全面总结提升(2025年12月底)

  各区、各部门要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全面总结有效措施和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推动互学互鉴,持续完善本行业、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机制,推动整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全面化,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专班推进。市住建局牵头成立市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会同市发改、生态环境、交警、城管执法、交通、资源规划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组成,统筹协调各区、各部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强化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压实压细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各区政府相应成立区级工作专班,指定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工作。

  (二)联席会商。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商会议(专班会议),共同研究建筑垃圾管理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需研究具体事项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或相关单位建议,召开专题会议。重要事项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

  (三)联合执法。市住建局牵头交通、交警、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持续开展每周不少于2次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采取日常巡查、跟踪溯源等方式,加大重点区域、路段、时段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建筑垃圾处置造成的污染路面、超载、超速与随意倾倒等问题。各区参照开展区级联合执法相关工作。

  (四)督促通报。根据我市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工作要求,市住建局牵头,每半年开展1次建筑垃圾处置调研指导工作,了解建筑垃圾管理中好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困难,梳理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强化各部门履职尽责。

  (五)联合惩戒。各级各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作出的处罚结果,应当在处罚结果作出后每月定期将处罚结果及相关材料抄送有关单位,做好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溯源监管,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六)信息报送。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将负责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及经办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于3月7日下班前报送至市住建局。及时梳理整治工作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每月汇总后通报。在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及时总结有效经验,完善长效机制,并于2025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住建局。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