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6-06-01-2025-063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4
- 内容概述: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福建泽沛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泽沛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8日,我局在对你司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司注册建造师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向你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在我局网站上公告。整改期满后,你司未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经查,你司仍未对资质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完善,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向你司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厦住建行撤告〔2025〕3号),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撤回你公司已取得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许可。
你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证书编号:D335040655)到我局审批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厅6号厦门市建设局窗口;咨询电话:0592-7703875)。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处,电话:0592-3759170、0592-3759169、0592-375916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6月16日
(联系人:肖工 电话:0592-5960893)
附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的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