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6-02-02-2025-002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9
- 内容概述: 《厦门市城镇危险房屋调换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文件
一、工作背景
《厦门市城镇危险房屋调换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原《指导意见》)自2020年6月10日施行以来,已满5年。5年以来,市、区两级依据原《指导意见》,有力、有效地推动了一批危险房屋调换,保障了人民群众的住房安全,为房屋安全管理形势持续稳定起到支撑作用。原《指导意见》将于2025年6月9日到期,为保持我市城镇危险房屋治理工作的延续性,亟需结合当前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形势和实际工作需求,对原《指导意见》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一是依据《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近年房屋安全管理、隐患治理工作修订原《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危房调换的主体、优化调换流程、调整补助标准。二是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固化危房调换的经验做法,保持我市城镇危险房屋治理工作的延续性,及时有效消除城镇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进展
2024年12月,鉴于原《指导意见》即将期满失效,市住建局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并开展修订工作,形成《厦门市城镇危险房屋调换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后,多次向各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召开行政相对人、一线工作人员和律师座谈会,通过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按照政策性文件统一审查要求,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征求市审计局意见等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厅的指导下,最终形成《厦门市城镇危险房屋调换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发布施行。
四、范围期限
《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危险房屋,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危房治理时,因所在区域近期无改造计划,且由于规划、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不适合实施维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的情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8个部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及要求。一是因规划、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适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施维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的C级或D级危险房屋;二是适用城镇国有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三是被调换私房须权属清晰;四是调换单位与被调换人协商一致;五是调换涉及公有住房承租权调换以及私人住宅产权调换,不含公有住房产权调换。
(二)危房调换规则
第二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权调换按一份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私人住宅产权调换按一本产权证为一户认定。
(三)调换面积
第二条明确,公有住房承租权调换以成套和非成套划分,按照成套少补、非成套多补的原则给予调换;私人住宅产权调换被调换人与调换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结清房屋差价。
(四)资金补助
第三条规定资金补助规则,包括装修补助、货币补助、区级补助等。
1.装修补助。调换房源未进行简易装修的,按照选定的调换房源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
2.私人住宅产权调换货币补助。
(1)差别化货币补助:被调换人选择区位相对较好的调换房源,可按不高于10平方米的房源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助;选择其他的调换房源,可按不高于20平方米的房源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助。
(2)综合补助:被调换人按期签订调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调换单位可参照并不高于调换协议签订时我市房屋征收现行的限时签约搬迁补助、签约后限期搬迁补助标准给予综合补助。
3.区级补助: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五)调换单位
第四条规定,各区政府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危房(除市直管公有住房危房外)调换工作,市直管公有住房危房由公房管理部门负责调换。新增要求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危房的所有权人要密切参与调换工作。
(六)危房调换实施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危房调换程序、房源购买。其中,第六条明确由调换单位根据需求,组织危房调换工作。第七条增加安商房可作为危房调换房源使用;允许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经调换单位核实后,可购买安置房(含安商房)作为调换房源。
六、注意事项
调换工作由各调换单位具体实施。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调换房源:安置房(含安商房)可作为危房调换房源使用。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联系人:刘 鑫
联系电话:2226311
政策文件链接:http://szjj.xm.gov.cn/zwgk/zfxxgk/zc/xzgfxwj/202505/t20250526_29354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