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6-02-02-2025-003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4
-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保障性商品房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适应房地产形势新变化,推动解决在厦稳定就业无住房家庭需求,及保障性商品房购房家庭职住平衡和改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开展保障性商品房政策调整工作,起草制定《关于调整保障性商品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的补充。
二、目标任务
通过调整保障性商品房政策,更好满足在厦稳定就业无住房家庭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住房需求,及时回应保障性商品房购房家庭美好生活期待,构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推动城市引人留才,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进展
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市住建局牵头研究《通知》制定工作,多次召集相关单位和法律顾问等反复研究、修改,2次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通过市住建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分别面向已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等潜在购房群体以及已购买商品住房群体开展2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并吸收相关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计风险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形成《通知》。
四、范围及期限
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保持一致,即有效期至2027年6月16日。
五、主要内容
《通知(送审稿)》共四大点,涉及调整申请条件、配售方式、限售规定、售后管理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申请条件
一是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将需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放宽至取得本市户籍满1年。二是在厦稳定就业无住房家庭。将学历、职称、职业资格限制,分别由“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在厦缴交社保时间,由60个月放宽至36个月。三是本市户籍和在厦稳定就业单身群体的年龄分别由35、30周岁放宽至25周岁。
(二)优化调整配售方式和流程
允许市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常态化和批次配售相结合的方式,优化申请方式、受理部门和配售流程等,提高分配效率。
(三)调整限售时间限制和上市交易指导价
将限售时间由5年调整为3年,即自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满3年的,可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转为普通商品房或上市交易。
保障性商品房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购房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根据所在项目提交申请时的市场评估价,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办理上市交易或转为普通商品房手续(经计算无需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可直接办理上市交易或转为普通商品房手续)。项目的市场评估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定期组织评估。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应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交比例按原销售合同执行。
(四)调整售后管理
一是满足职住平衡和改善住房需求。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满3年的,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可拥有其他住房,因家庭成员工作、生活、就学,或家庭人口增加等原因,可不限制出租,满足购房家庭职住平衡和改善住房需求。二是新政后配售的保障性商品房不再受理退房申请。《通知》施行后新配售的保障性商品房,不再受理折旧退房申请,申请家庭可通过上市交易或转为普通商品房的方式退出保障性商品房。《通知》施行前配售的保障性商品房,仍按原销售合同执行退房手续。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等合同约定,权属人在签订补充协议后,可参照适用本通知调整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
六、注意事项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应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交比例按原销售合同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通知》所称的拥有其他住房,包括通过购买、继承、受赠、家庭析产等方式取得的普通商品房。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联系电话:0592-968383
政策文件链接:https://szjj.xm.gov.cn/zwgk/zfxxgk/zc/xzgfxwj/202506/t20250620_29403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