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6-02-02-2026-004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25
- 内容概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金融监管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保险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纳管工作具有以下3个特点:
1.农村建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我市农村自建房建设体量大、增速快,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市登记的在建农村住宅共10041栋;农村建房安全生产基础仍显薄弱,粗放式施工管理现状尚未根本扭转;农村建房户主、乡村建设工匠普遍对安全风险的认识不到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2.农村建房安全纳管力量亟需加强。农村自建房量大面广、省级部门关于农村建房领域的隐患排查工作任务重,各区、各镇(街)纳管力量应对吃力,客观上需要引入并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和专业服务作用。
3.农村建房主体投保意识有待提升。农村建房户主、乡村建设工匠对保险提供的兜底保障作用了解不够,主动投保的意识不强。现阶段仍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制度性安排提升保险覆盖率。
综上所述,现阶段仍有必要继续实施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保险,再推行一年,进一步补强基层纳管力量,提升建房户、乡村建设工匠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主动投保意识。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2.上级政策层面。《应急管理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第(十八)条。
二、工作进展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金融监管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属于政策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市住建局分别征求了岛外四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和厦门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保险机构、法律顾问及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农村建房户主、乡村建设工匠和工匠协会等利益相关方,召开2场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此外,还按规定报送并取得了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审计局、司法局,市委政法委等部门出具的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审计风险评估、统一审查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结果等书面意见,市住建局结合实际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吸收。2026年5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通知》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厦门金融监管局联合公开印发。
三、范围期限
《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在建农村住宅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翻建项目),实施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保险,保险期限1年。
四、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用、其他有关服务、保险事故理赔、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保险范围
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在建农村住宅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翻建项目),实施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保险。
(二)保险责任
在被投保项目施工(以所在地农村建房管理部门“四到场”施工放样之日起,至完工核销止)及相关工作过程中,因安全事故导致农村住宅建房户主(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文书登记的姓名为准)及其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施工相关工作人员、有关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被投保项目施工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相关费用,承保机构一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费用
农房施工安全保险费用由区级承担(各区承担保费金额根据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和翻改建数量占全市批准总数的比例进行核定,实行差异化分担),市级奖补40%;市级奖补部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保险费用按全市不超过1100万元/年的标准控制。
(四)其他有关服务
承保机构要组织编制承保责任告知书及服务手册,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进入镇(街)和村(居)以多种形式开展承保责任、索赔流程的宣讲,依法依规充分落实告知义务。承保机构须委托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全过程安全风险控制检查工作。承保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事故预防工作。承保机构要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合同约定列支事故预防服务资金,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专门台账,按规定列支事故预防费用,满足事故预防工作需要,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事故预防服务频次不少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规定的次数,确保事故预防服务全覆盖。
(五)保险事故理赔
承保机构要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制定理赔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理赔服务。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各方除组织施救外,应第一时间通知承保机构和事故所在地镇(街)及村(居)到场核查,及时记录事故现场情况,留存事故证据。承保机构承诺在列明责任项下,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提出书面索赔要求,承保机构履行先行赔付义务。
(六)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统筹协调保险的组织实施;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指导承保机构根据本通知研究确定农房施工安全保险的保险方案;指导区级住建部门和承保机构履行职责。区级住建部门为农房施工安全保险合同签订人,对承保机构的合同履行质量、安全巡查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指导。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会同住建部门对承保机构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承保机构无故拒赔、事故预防费用投入不符合规定、事故预防服务落实不到位、理赔服务不到位不及时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注意事项
《通知》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厦门金融监管局联合公开印发,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厦门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六、关键词诠释
《通知》所称农房施工安全保险,是指由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作为投保人,为辖区内已批在建和新批在建的农村住宅建设项目,统一向承保机构投保的一种覆盖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和财产损失赔偿的综合性保险。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厦门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0592-8122658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