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6-14-01-2025-038
- 备注/文号:厦住建综函〔2025〕40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06
- 内容概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88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叶少静代表:
《关于在我市率先创建推行购房冷静期制度示范区的建议》(第0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率先创建推行购房冷静期制度示范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逐条开展研究,并与您电话联系、当面沟通,进一步收集、研究并沟通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法定购房冷静期等六条建议,针对性强、路径清晰,为我市更好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转变的新形势,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措施与成效
(一)支持、鼓励开发企业设置购房冷静期
我市大部分新建商品房项目都支持购房者以冻结(或支付)购房意向金的形式明确房源购买意向,如购房者后续不愿意继续购买房源,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可以解除购房意向金冻结(或返
还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同时,在之前的房地产市场上行阶段,卖方市场大于买方市场,在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去化良好的背景下,部分开发企业自愿设置购房冷静期(为购房者提供一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还定金的服务)。
2024年8月22日,厦门市房地产业协会、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联合组织厦门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由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参与,参与活动的开发企业对换房人意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设定一定期限的“解约保护期”(不少于90天),如换房人的旧房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售出,换房人与开发企业按约定解除新建商品住房认购意向协议,开发企业无条件退还定金,换房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025年3月,我局指导厦门市房地产业协会、厦门日报开展“房企进园区”新建商品房春季集中推介活动,由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参与,我局积极引导参与活动的开发企业设置购房冷静期。比如,轨道集团支持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后3天内无条件退还定金,顶峰公司支持购房者以冻结购房意向金的形式认筹房源、在认筹房源后3天内无条件解除购房意向金冻结。
(二)强化信息披露透明度
1.线下规范新建商品房售楼处公示
(1)2020年7月20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厦门市商品房售楼处公示规范要求》(厦房市场〔2020〕6号),完善新建商品房售楼处公示规范,提高销售信息透明度,更好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
一是要求售楼处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相关证照。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土地房屋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须知及注意事项、房地产经济机构代理材料(如有)等。二是要求售楼处设置文书展阅台公示文书事项。包括商品房预售方案、土地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装修标准、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等公建配套等具体情况、商品房项目自身和周边有利及不利因素的提示说明、商品房预测成果报告书、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等。三是要求售楼处设置商品房销售情况表公示房源销售状态。包括销售状态(可售、已认购、已销售)、权利限制状态(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查封)、商品房楼栋号、房号、用途、层高、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单价、总价等。四是要求售楼处设置收费项目信息表公示物业服务费收取情况等。五是要求售楼处设置重要信息提示牌公示涉及商品房项目的重要信息。包括商业办公项目提示牌、网上房地产二维码提示牌等。
我局组织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时开展现场检查,后续定期对售楼处公示规范开展日常巡查,有效监督售楼处公示规范落实,维护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2024年7月18日,我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明确新出让商品住宅项目教育配套工作机制》(厦住建市场〔2024〕10号),要求各相关单位提前研究谋划新出让商品住宅项目教育配套,做好预售商品住宅项目教育配套信息公示,更好保障购房群众利益,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申请明确该项目的教育配套情况,由区教育部门按现行学校招生划片方案书面函告开发企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在售楼现场公示该项目教育部门明确教育配套的书面函件。
2.线上通过信息赋能提升公示效果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为各新建商品房项目定制“二维码”,建立售楼处现场(线下)和“厦门网上房地产”(线上)对应楼盘审批、备案、合同网签等公示信息一一对应关系,购房者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获取基本情况、销售价格、房源状态等项目情况,帮助购房者更方便地获取商品房销售信息。
(三)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
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统筹、突出重点、预防为主、严惩违法”的原则,切实加强房地产宣传营销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引导,持续加大对广告宣传相关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1.加强广告内容监测监管。2024年,市市场监管局共监测15家市属传统媒体广告61.5万条次,0.01%低违法率运行;承办总局、省局广告监测平台流转线索955条次;查处广告违法案件223起,罚没款105.7万元,其中房地产相关案件6起,罚没款5.33万元。我市广告市场秩序保持良好运行。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厦门市房地产广告合规指引》的普法宣传,开展约谈提醒,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引导规范相关宣传推广行为。及时核查涉及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件,经查较大部分为合同纠纷,引导广大群众依法理性维权,精准反映诉求。
3.加强部门协作联动。住建、市场监管、资源规划等部门共同加强商品房预售项目交付样板间宣传行为规范管理,房地产联合执法检查中督促开发企业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规划、市政、教育等部门的相关配套设施规划信息,针对性地开展房地产广告宣传专项检查。
(四)妥善化解购房矛盾
在我市购房的群众可通过厦门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各相关部门官方网站、人民网、信访等多种渠道反映购房问题,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调查办理。如购房群众对购房合同(协议)的签订、履行持有异议,诉求退房退款或赔偿等涉及民事合同约定的事项,我局积极引导购房群众与开发企业沟通协商,同时要求开企业主动与购房群众联系,做好解释工作,妥善解决购房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如协商不成,我局引导购房群众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司法局已搭建厦门市12348法律服务平台,值班律师可为购房法务咨询提供解答;人民法院也设有驻点律师,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我局研究对比国内外关于购房冷静期制度的出台实施情况,分析相关政策措施在我市实施的可行性、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国外部分国家、地区为抑制过热的房地产市场,确保购房者能够贷款融资,消除房屋买卖中的贷款等不确定性,保护购房者权益,由法律(法案)设置购房冷静期(购房反悔权),如美国《1968年消费者信用保护法》(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 of 1968)中设有毁约权(Right of Rescission),加拿大在屋主保护法案(Homeowner Protection Act)中设有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1962年土地销售法》(Sale of Land Act 1962)中设有购买住宅物业“冷静期”。我国部分城市鼓励开发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购房无理由退定”服务,如东莞市住建局联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开发企业可自愿使用上述范本并加入由东莞市房地产业协会倡议成立的“东莞市房地产企业诚信联盟”;长沙市按照政府鼓励倡导、企业自愿、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鼓励开发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购房无理由退定”服务。部分城市由房地产开发协会组织协调,推动企业参与一定期限的无理由退房活动,如武汉市在房地产开发协会的倡议之下,部分楼盘为特定活动期限内的购房者提供30天无理由退房服务;惠州市房地产行业自律委员会倡议开发企业自愿提供“三天无理由退定”服务。部分城市由开发企业自发联盟自愿承诺提供“购房无理由退定”服务,如北京市房山区在2023年由38个在售楼盘项目以自发联盟形式自愿承诺为购房者提供30天无理由退定金服务。
目前,我市关于“购房冷静期”的做法与我国其他城市相同,即政府鼓励、房地产业协会组织活动、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关于设立法定购房冷静期事宜,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支持设置购房冷静期的相关条款,地方层面在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情形下难以设立法定购房冷静期。同时,我局积极向上级部门报告沟通,关于退还商品房定金等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同一事项已有法律明确的情形下,再出台行政规定会出现冲突,不宜出台行政规定。
下一步,我局将引导厦门市房地产业协会、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为购房群众和开发企业搭建优惠购房平台,支持开发企业给予购房群众“购房冷静期”等优惠政策。继续要求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隐患。各部门依法履职履责,齐抓共管,妥善化解购房矛盾纠纷;全面、准确、及时解读房地产相关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投机炒作等市场乱象,打击各类机构及个人制造、传播不实信息等行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领导署名:陈江生
联 系 人:郑可嘉
联系电话:2226716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