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16-14-01-2025-070
  • 备注/文号:厦住建综函〔2025〕72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7
  • 内容概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2049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2049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时间:2025-07-17 17:30

曾建华委员:

  《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运维的分析及建议》(提案编号:20252049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读转来的建议内容,现结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2009年,我市开始出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相关指导意见。此后,分别于2015年、2018年、2021年进行三次修订完善。经统计,截至2024年12月30日,我市共发放增设电梯财政补贴9000余万元,共增设电梯1900余台。

  近年来,为切实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我局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越来越多的老旧住宅成功增设电梯,诸多老人、行动不便者和居民因此受益,出行更加便捷,生活质量明显提升,切实增强了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业主普遍反映良好。

  二、措施与成效

  (一)完善增设电梯工作管理体系

  随着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数量的增长,电梯增设后的管理矛盾日益凸显。针对增设电梯建后监管、责任区分、经费筹集使用等问题,我局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考察学习、借鉴兄弟城市成功经验做法,在市里专题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于2018年印发《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修订版》),针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明确。

  1.资金筹集及使用

  为避免电梯增设后管理费用争议,《指导意见修订版》明确规定: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后续养护费用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公布的位置应包括公示栏、一楼防盗门上(外侧)、小区出入口等。

  2.组织实施

  明确由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及效果图,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3.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为保障增设电梯梯位楼栋业主的知情权,《指导意见修订版》明确: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进行公证。公示的位置应当包括公示栏、一楼防盗门上(外侧)、小区出入口等。同时,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公证处对上述证明材料、方案等公示内容进行公证,以及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4.完善施工手续办理

  为更好地服务群众,方便增设电梯业主办理施工许可等基建手续,2015年5月26日,我局印发《关于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厦建房〔2015〕25号),明确规定,将原在我局及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等相关手续,均下放至住宅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我局在遵循不违背相关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施工手续,方便业主申请办理。

  2023年,因《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已颁布实施满5年,我局依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调整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手续办理流程。同年6月30日,我局印发《关于优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厦建物[2023]14号),在汇总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简化了增设电梯施工手续办理流程。取消了增设电梯施工许可办理的审批事项,仅需办理施工登记备案,同时,相应加强增设电梯的质量安全监督,切实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简化优化施工手续办理。

  (二)明确管理使用责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指导意见修订版》明确规定:“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多项措施简化优化规划审批,不断提升办理效率。

  1.规划审查便利化。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第五条第(三)款,市资源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出具规划意见函”。因住宅加装电梯无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简化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加装电梯是否位于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符合日照要求等提出规划意见,无需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为加快相关手续办理,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城镇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8号) 精神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印发《关于修订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及其补充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96号)文,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确定,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且未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增设电梯列入豁免清单。

  2.持续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厦建房〔2018〕55号)印发后,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市资源规划局不断推进优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日照技术要求,出台了加装电梯日照分析补充规定,降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日照技术要求,明确“因加装电梯对相邻建筑和本梯居住单元造成的日照影响,经过设计方案优化调整后仍无法消除影响的,若受影响的业主知晓日照影响情况下仍然同意加装电梯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三、下步推进计划

  对于已将增设电梯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我局、各区建设行政部门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检查工作力度;对于增设电梯尚未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我局将指导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大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宣传引导力度,引导其将增设电梯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依法依规履职履责。我局也将积极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各街(镇)、社区积极发挥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续使用服务管理工作。

  您深入调研分析了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情况和后续管理存在的短板问题,提出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意见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以便在下步工作和未来完善政策时充分吸纳借鉴。

  领导署名:陈江生

  联 系 人:秦昕

  联系电话:0592-2209262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