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6-50-01-2025-119
- 备注/文号:厦住建规〔2025〕9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09
- 内容概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白蚁防治、建设(代建)、监理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体系,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局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
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JGJ/T 245-2024)、《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3〕9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以行业行政管理中产生或相关联的数据为评价依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作出的适用于本行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是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发布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
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具体负责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梳理、归集、整理、审核、异议处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一致可溯和包容审慎原则。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和准确,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周期
第六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行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守信加分项信息和失信扣分项信息,其中:
(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反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综合性、基础性的社会信用,根据信用管理部门作出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进行量化评分。
(二)守信加分项信息反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社会责任等情况。主要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在履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因工作成效受到表彰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三)失信扣分项信息反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违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社会责任等情况。主要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在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不到位或者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第七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以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周期届满,重新评价。
第三章 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及计分方法
第八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度,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公布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及计分办法,并可结合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行业信用评价得分计算公式:P=X+Y+Z+C,当P≤0时,取P=0;当P≥100时,取P=100。其中:
P:指行业信用评价总分;
X: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得分;
Y:指守信加分项信息得分;
Z:指失信扣分项信息得分;
C:指行业信用评价基准分,取C=70。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得分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计分依据,取得公共信用综合评价A级(守信优秀)、B级(守信良好)、C级(守信一般)、D级(一般失信)、E级(严重失信)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得分为20分、15分、10分、5分、0分。无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得分为15分。
守信加分项和失信扣分项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量化评分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四章 评价等级及应用
第九条 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行业信用评价时,应根据评价结果,按照A级(守信优秀)、B级(守信良好)、C级(守信一般)、D级(一般失信)、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进行划分,其中:
A级:90分≤P得分≤100分;
B级:80分≤P得分<90分;
C级:70分≤P得分<80分;
D级:60分≤P得分<70分;
E级:P得分<60分。
第十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行业信用评价等级采取直接定级:
(一)新登记备案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的初始行业信用评价等级默认为B级,待进入第一轮评价周期时开始按照信用评价具体实施程序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
(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存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通报的,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E级。
(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E级。
(四)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有事故主要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E级。
(五)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存在国家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行业信用评价中直接列为E级。
第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新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及其防治项目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对A级守信优秀类主体,原则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不将其列入抽查检查范围;
(二)对B级守信良好类主体,每年至多进行1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三)对C级守信一般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减少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
(四)对D级一般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法定或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检查;
(五)对E级严重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第十二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鼓励推广应用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管理上,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根据最新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采取相应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牵头采集,其中在厦注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外地企业由企业向当地信用管理部门获取最新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及时主动申报,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采纳。
第十五条 实行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市住房和建设部门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信用信息归集、存储、查询、披露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相关情况,以及其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六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其他评价实施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等是否正确。发现可疑信息可根据需要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信息和结果在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结果在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轻微失信预警机制。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报送社会信用主体失信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相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分数核算或等级核定的异议处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守信评价和失信评价信息的异议处理,由出具文件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在厦注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外地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当地信用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认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在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和评价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在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规投诉举报时,应依法依规予以核实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守信评价指标及标准
2.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失信评价指标及标准
政策解读链接:http://szjj.xm.gov.cn/zwgk/zfxxgk/gknr/zcwj/zcjd/202512/t20251209_29707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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