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16-07-01-2024-117
  • 备注/文号:厦住建工〔2024〕93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2
  • 内容概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2-02 17:08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质量安全站、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厦建规〔2023〕6号-工),从即日起开展2024年度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注册地在本市的从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参加信用评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

  (一)综合实力及良好行为信息报送

  检测机构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提交申报综合实力评价和良好行为评价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文件)。其中,在综合实力评价的“业绩信息”中,需在附件1中填报2023、2024年度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营业收入(不含鉴定业务收入,不含厦门市外分公司、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收入,评价实施单位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或其它财务证明材料)作为业绩信息;在“检测能力”中,须提供检测技术人员证书(含岗位证、职称证、注册证等)及半年以上社保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附件1中罗列清单。

  以上应对照《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表》(附件2,简称《评价表》)中的综合实力评价部分和良好行为评价部分逐条梳理,并于2025年2月14日前将佐证材料书面报送至市质安站中心检测室,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真实、准确性负责。

  (二)不良行为信息采集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简称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梳理评价周期内对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责令改正(整改)通知单》、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记录,分别对照《评价表》中的不良行为评价部分进行评分。

  各区建设局请于2025年2月14日前将各检测机构的《评价表》(加盖单位公章,含电子版)通过金宏网或邮箱(xmjsgc@163.com)报送至市住房和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收集省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函询我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园林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采集

  市住建局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函询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获取注册地在本市的检测机构最新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尚无法提供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的,按C级(16分)计入。

  二、初审评分

  市质安站对照《评价表》,基于上述采集到的信息,对综合实力、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评分,并汇总合计各区建设局评分,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和初评结果报送市住建局。

  三、公示公布

  市住建局经审定并汇总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后,在局官网公示,根据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开展异议处理,并公布最终评价结果。

  四、有关规定

  (一)信息采集评价周期。本轮信用评价的评价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类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及处罚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信息采集评价周期范围内的综合实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予以记入,不在范围内的不予记入。此外,检测能力中人员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以当前时点最新信息为准。

  (二)应当参加信用评价而未参加,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虚报、谎报企业信息的,直接认定为E级。

  (三)企业综合实力和良好行为信息在2025年2月14日前未申报的不予采纳。

  (四)违法行为进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予以采集;同一违法违规行为适用不同信用扣分的,取最高扣分值。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政策文件,并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二)请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于2024年12月13日前,报送工作联系人(部门、姓名、电话)。

  六、其他信息

  (一)评价工作及相关政策咨询:市住建局工程处张工,0592-8123100。

  (二)信用评价得分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

  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

  2.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表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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