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6-07-01-2025-027
- 备注/文号:厦住建工〔2025〕26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31
- 内容概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实地核查认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工程建设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9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2025〕1号)要求,由设区市住建局负责组织专家实地核查检测机构,并出具核查认定意见报送省住建厅。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过程中专家评审、实地核查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实地核查认定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实地核查认定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过程中专家评审、实地核查认定工作,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202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地在厦门市(含厦门自贸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将本市作为入闽所在地向福建省住建厅申请备案的省外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机构)在办理检测资质初次申请、重新核定、增项、新增检测场所、新增可选参数、入闽备案、变更(含检测标准、检测场所、主要人员、主要仪器设备等影响资质符合情况的)、延续等所开展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和实地核查认定工作。
第三条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接到省住建厅推送的检测机构申报材料后,通过省住建厅检测技术专家库,按规定随机抽取专家及确定评审组长,组成评审专家组,组织专家实地核查并对检测参数进行评审认定。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在评审组召开预备会前,向评审组提交含参数标准的《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含标准)》(附件1),申请参数存在检测能力范围限制等情况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第五条 评审组做好评审准备、现场评审,如实填写资质评审专家现场评审记录,收集、整理评审档案,编制资质评审报告及含参数标准的《予以确认的检测能力范围、项目及检测报告批准人(含标准)》(附件2),在规定期限内将现场核查和评审的结果上报市住建局。
第六条 当存在终止现场评审情形的,由评审组按照闽建许〔2024〕11号相关规定,形成终止评审报告,经报市住建局同意后可终止现场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下称市质安站)根据评审组现场核查和评审的结论,结合监管情况,对核查认定结果提出监督意见,市住建局提出审查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核查认定意见报告》(附件3),由市住建局通过省厅系统提交省住建厅。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省住建厅颁发的资质许可(备案)范围和评审专家组核定的《予以确认的检测能力范围、项目及检测报告批准人(含标准)》在厦承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和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十条 评审组应按照省、市住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实地核查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并对检测参数依据检测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认定,发现检测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的,应及时报告市住建局。
第十一条 评审组应结合社保证明等材料严格审核检测机构主要人员检测工作经历及年限。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负责本市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质安站配合市住建局加强对专家评审工作和检测机构检测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就专家抽取、核查评审、过程监督、核查评审结果,以及评审组评审通过的《予以确认的检测能力范围、项目及检测报告批准人(含标准)》等收集完整资料,逐个检测机构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发现检测机构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的,或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其它违反省住建厅相关规定的,视情况提请省住建厅予以处置。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省住建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含标准)
2.予以确认的检测能力范围、项目及检测报告批准人(含标准)
3.核查认定意见报告(模板)及审批表